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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岳西陈与黄士华、刘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陈,黄士华,刘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157号原告:岳西陈,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黄士华,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市中区。被告:刘春红,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原告岳西陈诉被告黄士华、刘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岳西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岳西陈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名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