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岳西陈与黄士华、刘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西陈,黄士华,刘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1157号原告:岳西陈,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被告:黄士华,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市中区。被告:刘春红,女,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宁市。原告岳西陈诉被告黄士华、刘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岳西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岳西陈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名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