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952-29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红民诉江泽炼、蒋东强、李振兴、唐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3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红民,江泽炼,蒋东强,李振兴,唐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952-29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红民,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江泽炼,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东强,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振兴,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少林,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红民与被执行人江泽炼、蒋东强、李振兴、唐少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八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1393-14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及扣划了被执行人唐少林名下的银行账户。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审 判 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旭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