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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剑飞与侯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飞,侯喜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718号(2017)吉0106民初1718号之一原告:王剑飞,女,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侯喜全,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飞诉被告侯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立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