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7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剑飞与侯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剑飞,侯喜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718号(2017)吉0106民初1718号之一原告:王剑飞,女,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侯喜全,男,1969年6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剑飞诉被告侯喜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剑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29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立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