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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花荣与俞丽、邱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花荣,俞丽,邱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852号原告花荣,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蒙古,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俞丽,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邱士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花荣诉俞丽民、邱士明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花荣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俞丽、邱士明的起诉。本院认为,花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花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花荣已预交),由原告花荣负担。审判员  高新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邢 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