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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刘书亭、陈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书亭,陈宁,陈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133号申请人:刘书亭,男,1951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陈宁,男,1989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陈涛,男,198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怀柔支公司。地址:北京市。本院在审理刘书亭诉陈宁等人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刘书亭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宁所有的鲁XX号轿车予以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宁所有的鲁XX号轿车,查封期限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5月15日止,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转让、过户、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