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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华与钟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钟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556号原告:刘华,女,1955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华,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彪,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诚,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原告刘华与被告钟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刘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撤回对被告钟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华负担。审判员  任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