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02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华与钟诚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钟诚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556号原告:刘华,女,1955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茂华,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彪,四川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诚,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原告刘华与被告钟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刘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撤回对被告钟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刘华负担。审判员 任晓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玉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