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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4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芳梅与上海江佳老街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芳梅,上海江佳老街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4573号原告:张芳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宁静,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江佳老街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顺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其,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平,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芳梅与被告上海江佳老街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张芳梅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芳梅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张芳梅负担。审判员  周逸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 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