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0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玥明,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永旺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972号原告:王玥明,男,1985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时尚东路29号。法定代表人:古泽康之,总经理。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青路1号院1号楼。法定代表人:古泽康之,总经理。原告王玥明诉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新区分公司、被告永旺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2017年5月16日,原告王玥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迟到半小时到庭,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按王玥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