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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3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汪本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本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3财保13号申请人:汪本华,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申请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北、金寨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5852059-5。法定代表人:张求武,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汪本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人民币10787556.8元予以冻结,并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本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行账户中人民币10787556.8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汪本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许荣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