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官菲菲与张凌、刘军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菲菲,张凌,刘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705号原告官菲菲,女,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被告张凌,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刘军,男,197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原告官菲菲诉被告张凌、刘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官菲菲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申请保全被告张凌、刘军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凌、刘军银行存款人民币8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瑜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艾带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