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终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史绍萍、王洪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绍萍,王洪苏,王洪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2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绍萍,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洪苏,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原审被告王洪祥,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上诉人史绍萍因与被上诉人王洪苏、原审被告王洪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黔0115民初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史绍萍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史绍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史绍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史绍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红审 判 员 冯文婷审 判 员 柳 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谊书 记 员 丁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