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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执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蔡余林与深圳市欧陆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余林,深圳市欧陆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2执1851号申请执行人:蔡余林,男,1987年9月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欧陆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住址:赣州市章贡区宁都路2号赣州花园国际酒店11#商铺。本院在执行蔡余林与深圳市欧陆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深圳市欧陆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迟 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