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任秀广与赵品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秀广,赵品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2民初1167号原告(反诉被告):任秀广,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辉县。委托代理人:张文涛,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智慧,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赵品龙,男,1965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徐留群,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煜,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任秀广与被告赵品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任秀广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秀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秀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任秀广负担。审 判 长 翟同造审 判 员 梁泽波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文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