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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4民初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郑成宇与杨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宇,杨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4民初1027号原告:郑成宇,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潜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超超,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庆,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小飞,男,197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成宇诉被告杨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成宇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成宇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成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2元,减半收取321元,由原告郑成宇负担。审判员  黄皖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小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