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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常海龙、王静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常海龙,王静静,泰安辰邦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18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866640201N,住所地东平县。负责人:亚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臣,东平县东平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海龙,男,1986年7月18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王静静(系常海龙之妻),女,1983年5月3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泰安辰邦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平县。法定代表人:杨金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与被告常海龙、王静静、泰安辰邦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7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升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玉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