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3民初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华开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开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省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98号原告:中华开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228号12楼。法定代表人:王幼章。委托代理人:李俊南,北京天达共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本市焦克路*号。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华开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淼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华开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开发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小涛审 判 员 赵 民人民陪审员 许庆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苗 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