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邹连萍与王景宏、步广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连萍,王景宏,步广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2民初3189号原告邹连萍,女,1948年9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大石桥市油坊里。被告王景宏,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石桥市钢都管理区红旗社区交通里。被告步广波,系王景宏妻子,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原告邹连萍与被告王景宏、步广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连萍、被告王景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步广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连萍诉称:被告王景宏、步广波系夫妻关系,截止到2016年6月28日,二被告欠我房租款107600.00元,并从即日起按月利率2分给付利息。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1076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王景宏辩称:原告所诉属实,截止到2016年6月28日,我夫妇二人共欠原告租金107600.00元。被告步广波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步广波签订租房协议一份,原告将其所有的门市房出租给被告步广波使用。到2016年6月28日,被告王景宏、步广波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原告邹连萍房租款107600.00元,并从即日起月利息2分。此款本息至今未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和被告王景宏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由被告王景宏、步广波签字的欠条在卷为凭,并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邹连萍与被告王景宏、步广波之间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明确,被告拖欠原告房屋租金人民币本金107600.00元(壹拾万柒仟陆佰元)及自2016年6月28日至今的利息未予偿还的事实清楚。被告步广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既是对自己依法享有的抗辩权的放弃,亦可视为其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默认。二被告在为原告出具欠据之日起至今,怠于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被告应当依法给付原告欠款本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景宏、步广波应给付原告邹连萍房屋租金人民币107600.00元(壹拾万柒仟陆佰元),并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约定利率月息2分给付原告本金107600.00元的利息。上款确定的给付义务,限二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30.00元(壹仟贰佰叁拾元),财产保全费1060.00元(壹仟零陆拾元),合计2290.00元(贰仟贰佰玖拾元)由被告王景宏、步广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兆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敬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