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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财保1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谭秀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谭秀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财保136号之二变更保全申请人(××):唐蒙,男,1990年6月1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南煤路*号*排***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12021990********。被申请人:谭秀芹,女,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变更保全申请人唐蒙与被申请人谭秀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鲁1202财保13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扣押××唐蒙鲁S×××××号轿车一辆。××唐蒙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供现金3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唐蒙提交给本院的现金3000元。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5月16日至2018年5月16日止。二、解除对××唐蒙鲁S×××××号轿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50元,由谭秀芹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立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亓东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