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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4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康希利与刘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希利,刘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4940号原告:康希利,女,汉族,1985年10月22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刘洪涛,男,汉族,1978年9月5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希瑞诉被告刘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希利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瑞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永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