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吕海峰与陈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海峰,陈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事判���书(2017)冀0683民初331号原告:吕海峰,男,196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告:陈光,男,1983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安国市。原告吕海峰诉被告陈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海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海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15年11月5日,被告借原告现金26万元,期限一年,2016年11月5日还清,被告打有借据。现在还款期限早已届满,经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此提出起诉,望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6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陈光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借款借��经审查,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5日,被告陈光向原告吕海峰借现金26万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经原告催要,2016年11月5日,被告为原告补写借据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吕海峰现金26万,还款日11月5日,将本金还清,(2015年11月5日)借,贰拾陆万元整,陈光,2016年11月5日。”现原告至今未能还款,故原告吕海峰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告陈光向原告吕海峰借款,双方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光应及时偿还借款。庭审中,原告称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期内口头约定月利息3分,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虽未约定借款期限,但经催要被告于2016年11月5日补写借据后仍未偿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被告���方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综上所述,被告陈光应当偿还原告吕海峰借款26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5日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陈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与答辩,按现有证据依法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吕海峰借款26万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6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被告陈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栩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