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刑申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聂新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事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云刑申37号聂新荣:你因贩卖毒品一案,不服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5)云高刑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以你是受害人,被引诱犯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再审作出公正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和原审被告人发二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们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原审被告人发二组织并贩卖毒品,你在交易毒品时负责望风,二人相互分工,积极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均应依其罪责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