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23执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吴春燕与吕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燕,吕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春燕,女,1982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被执行人:吕云,男,1981年01月10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执行吴春燕与吕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吕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账户上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吕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