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1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覃培兵与聂太清、张云琴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781执111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培兵,聂太清,张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1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覃培兵,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聂太清,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张云琴,女,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聂太清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覃培兵与被执行人聂太清、张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已发出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云琴存款60000.00元,现因本院已划拨执行款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云琴的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永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成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