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4民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清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降美俊、彭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降美俊,彭玲,郑兰兵,杨晓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4民初254号原告:清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牛军,职务:理事长。住所地:清水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内蒙古嘉昱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降美俊,个体户,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彭玲,个体户,住呼和浩特市。被告:郑兰兵,工程承包商,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杨晓燕,农业开发,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清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降美俊、彭玲、郑兰兵、杨晓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清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清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清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3142元,减半收取计26571元,由原告清水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郭俊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