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杨雪玲与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翟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玲,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翟营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200号原告:杨雪玲,女,197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翟营店,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南大街9号。负责人:汪克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玲诉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超市翟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雪玲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雪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雪玲负担。审判员 史化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红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