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7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吴瑞霞与汤承兜、李巧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霞,汤承兜,李巧英,王卫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22民初7153号原告:吴瑞霞,女,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汤承兜,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李巧英,女,195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王卫邦,男,196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吴瑞霞与被告汤承兜、李巧英、王卫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瑞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承兜、李巧英、王卫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三被告归还借款6000元及利息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汤承兜、李巧英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7日,被告汤承兜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约定当月27日归还,并由被告王卫邦提供担保。三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7日,被告汤承兜、王卫邦向原告借款6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于2016年9月27日还款。被告汤承兜、王卫邦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汤承兜、王卫邦向原告吴瑞霞借款,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原告主张被告王卫邦系保证人,但除其自己的陈述外,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被告王卫邦系保证人,应在借条上明确注明,故本院认定被告王卫邦为共同借款人。原告与被告汤承兜、王卫邦明确约定还款期限,被告汤承兜、王卫邦未按约定期限还款,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汤承兜、王卫邦归还借款6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500元,但除原告自己的陈述外,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汤承兜、王卫邦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原告主张被告汤承兜、李巧英系夫妻关系,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巧英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但原告除自己的陈述外,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汤承兜、李巧英系夫妻关系,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汤承兜、李巧英、王卫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承兜、王卫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吴瑞霞借款6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但以不超过500元为限);驳回原告吴瑞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汤承兜、王卫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业武书 记 员 王浴飞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