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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执3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沂与江油市雁门双流桥硅石厂、田水平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沂,江油市雁门双流桥硅石厂,田水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3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沂,男,195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江油市雁门双流桥硅石厂。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法定代表人:田水平。被执行人:田水平,男,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本院在执行杨沂与江油市雁门双流桥硅石厂、田水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杨沂未提供被执行江油市雁门双流桥硅石厂、田水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本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亦未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汪丽红审判员  廖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麒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