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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玉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玉锋,XX,蔡德志,张勇,李玉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655号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绍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广平,男,汉族,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玉锋,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XX,女,,汉族,住平阴县被告:蔡德志,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张勇,男,,汉族,住平阴县被告:李玉亮,男,,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锋、XX、蔡德志、张勇、李玉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以被告陈玉峰已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50元,减半收取计4925元,由原告山东平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 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