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辖终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州美嘉塑胶有限公司与嘉兴凯惠地毯有限公司、袁自浩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凯惠地毯有限公司,袁自浩,苏州美嘉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5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兴凯惠地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丽正路1号2幢。法定代表人:袁自浩。上诉人(原审被告):袁自浩,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美嘉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东太湖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杨红洁,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嘉兴凯惠地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惠公司)、袁自浩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美嘉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180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凯惠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凯惠公司、袁自浩所在地在浙江省嘉善县,合同履行地即交货××也××在嘉善县,均不在苏州市吴中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凯惠公司与美嘉公司已经约定管辖法院,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在存在协议管辖条款的情况下,应以此约定确定管辖,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其驳回凯惠公司、袁自浩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晓蕾审 判 员 李晓琼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殷 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