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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建伟公民身份号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伟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03执144号被拘留人:徐建伟公民身份号码:×××0311本院在执行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与徐建伟(2017)浙0703执144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徐建伟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