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民初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吉林市盛凯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宏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盛凯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宏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211民初214号之一 原告:吉林市盛凯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 法定代表人:陈淑仙,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宏彬,男,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华山路江南壹号15-1-3001号。 本院受理原告吉林市盛凯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宏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盛凯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盛凯隆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陈宏彬名下,坐落于昌邑区中兴街126号松江花园2号楼2单元13层54号,面积为73.35㎡,所有权证号为S000369394的房产。 上列财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如需接续查封,原告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递交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雪飞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籍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