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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余烈与易文婷、余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烈,易文婷,余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1353号原告:余烈,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爽、王朝永,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文婷,女,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余泽,男,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余烈诉被告易文婷、余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余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易文婷、余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烈提出的撤回对被告易文婷、余泽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烈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余烈负担。审判员  伍成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