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2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余烈与易文婷、余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烈,易文婷,余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1353号原告:余烈,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爽、王朝永,贵州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文婷,女,199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余泽,男,汉族,1990年2月8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余烈诉被告易文婷、余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余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易文婷、余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烈提出的撤回对被告易文婷、余泽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烈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余烈负担。审判员 伍成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