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3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姣娣与绍兴市聚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姣娣,绍兴市聚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708号原告孟姣娣,女,198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告绍兴市聚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现代大厦B710室。法定代表人周苗丰。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姣娣诉被告绍兴市聚拓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关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姣娣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姣娣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姣娣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姣娣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