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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2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周天明与游婷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明,游婷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2889号原告周天明,男,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游婷婷,女,1986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明与被告游婷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天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天明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周天明负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银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