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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西安永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永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372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永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被执行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西安永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雁民初字第05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永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本院强制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2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西安永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办理该案结案手续,本院遂询问双方当事人,已确认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37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为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