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杨玉生程家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重庆市万州区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杨玉生,程家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4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冉茂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小勇,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仟元,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玉生,男,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本洪,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家军,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再审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玉生、程家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2民终5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博达公司申请再审称:1、渝F029**号货车在车辆管理部门留存的识别码就是生产厂家所刻印的识别码。现车身识别码显然属于事后私自刻印,一、二审判决对公安部门留存的识别码不予认可,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判决使用违法取得的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制造总部质量保证部出具的《情况说明》来否定车辆管理部门登记的识别码,属于采信证据和程序违法。综上,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渝F029**现有的车身识别码与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时留存的识别码不一致是谁导致的。现已查明,渝F029**号货车的购置及车辆登记均由博达公司完成,现因车身现有的车辆识别码与在车辆管理部门留存的识别码不一致导致该车不能过户到实际所有权人杨玉生、程家军名下,为核实相关事实,一审法院依职权主动调查了该车的生产厂商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制造总部质量保证部出具了《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证实渝F029**车身现在的识别码为生产厂商刻印,而在车辆管理部门留存的渝F029**车辆识别码不属于生产厂商刻印,因此,导致渝F029**现有的车身识别码与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时留存的识别码不一致是博达公司所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市万州区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审 判 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