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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3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3执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城乡路12号。负责人:袁某某,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职员,住华容县章华镇南街。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男,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职员,住华容县章华镇水乡街。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湖南洞庭仙草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华容县章华镇北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县支行给付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执行费44312元、执行费52400元。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睿审 判 员  刘中全代理审判员  李 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