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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梨树县丰泽园饼馆与梨树县物资破产小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梨树县丰泽园饼馆,梨树县物资破产小组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2民初1167号原告梨树县丰泽园饼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韩宝彦,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梨树县。被告梨树县物资破产小组。原告梨树县丰泽园饼馆与被告梨树县物资破产小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梨树县破产小组在原告处吃饭欠原告78772.00元饭费款,2013年11月3日、2016年11月10日,被告梨树县破产小组给原告出具欠条两份,分别写明欠饭费款61851.00元、16921.00元,合计欠款78772.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的饭费款7877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不存在“梨树县物资破产小组”这一单位,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本次起诉,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梨树县丰泽园饼馆对被告梨树县物资破产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4.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