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宋卫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宋卫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1527号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珊,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宋卫箱。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卫箱房屋买卖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9元,减半收取1034.5元,由原告兰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施璞琰????????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