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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3行初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王水翠、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翠,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23行初32号之一原告王水翠,女,194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委托代理人黄月球,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医生,住天台县。被告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台县平桥镇朝阳西路。法定代表人周忠伟,镇长。委托代理人叶建德,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水翠要求确认被告天台县平桥镇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房屋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一案中,原告王水翠于2017年5月1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水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水翠负担。审 判 长  周方锐审 判 员  裘先焕人民陪审员  周兴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娇霞?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