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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黄某一、黄某二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一,黄某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4执3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一。被执行人黄某二。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黄某一申请黄某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民一初字第268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行政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被执行人黄某二应支付申请人黄某一案款75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7500.0元、执行费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黄某二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桂1024执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宗报审判员  马尔德审判员  李作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铭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