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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民终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怀化建南机械厂有限公司、廖桂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化建南机械厂有限公司,廖桂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民终2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建南机械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0125Q。委托代理人李芬,女,199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系怀化建南机器厂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桂英,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委托代理人舒文华,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怀化建南机器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桂英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1202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怀化建南机器厂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怀化建南机器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怀化建南机器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怀化建南机器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利建审 判 员  唐 琳审 判 员  欧晓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