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龙德飞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龙德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073号罪犯龙德飞,男,1985年4月8日出生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苗族,文盲,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同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龙德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86684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厦刑终字第3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榕刑执字第836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龙德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共获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龙德飞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龙德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龙德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龙德飞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龙德飞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23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