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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81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罗云苍与王玉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云苍,王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381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罗云苍,男,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被执行人:王玉忠,男,1958年10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宣威市人。本院在执行罗玉苍与王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2013)宣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王玉忠返还罗玉苍的土地转让款68000元,案件受理费867元,由王玉忠负担。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罗玉苍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玉忠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安 敏审判员 王廷跃审判员 钱 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天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