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407号申请执行人淳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岛湖信用社,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124号。法定代表人方升兴。被执行人周女仙,女,1960年2月28日出生,住淳安县富文乡聚壁村46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00228052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7民初48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周女仙存款2901.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俊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海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