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15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邓晓锋与徐远翠、焦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晓锋,焦阳,徐远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5512号原告:邓晓锋,男,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蒋云川,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阳,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被告:徐远翠,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晓锋与被告徐远翠、焦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邓晓锋自行负担。审 判 长 袁 勇代理审判员 王 巍人民陪审员 徐宁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楚龙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