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年)》: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04民初1197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家属院某楼某单元某楼某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权某某,女,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村民,现住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家属院某楼某单元某楼某户,系原告张某之母。被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董某,系该小组组长。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某某四组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她系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四组村民,系该村合法村民。2015年11月村组土地被征用,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7000元,未向其分配。张某认为村组未向其分配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2015年11月征地补偿款2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张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身份证、户口本、合疗本、土地承包证各一份。欲证明张某系某某四组村民,具有被告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享受村民待遇的事实。2、结婚证、张某丈夫身份证、户口本各一份。欲证明原告的婚姻关系。3、2015年某某村四组征地人员名单公示表、以及某某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份。欲证明某某四组因土地被征用,向每位村名分配征地补偿款27000元,分配征地补偿款时未向张某分配的事实。被告某某四组庭前及当庭均未提交答辩意见,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原告张某所举证据,审查后认为,以上证据均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真实性、客观性要求,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问题,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张某出生于1988年11月12日,系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四组村民。2015年2月14日与广西某某市某某区城镇居民赖某某登记结婚。2015年11月村组土地被征用,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27000元,未向张某分配。张某认为村组未向其分配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某某村四组支付其2015年11月征地补偿款27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张某因出生而取得某某四组的村民资格,成年后虽结婚,但因户籍并未迁出,仍登记在某某四组,故张某的村民资格并未丧失,仍然属于某某四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应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妇女在农村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结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某某四组以张某系出嫁女为由,未向张某分配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侵犯了张某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张某要求某某四组给付其征地补偿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给付原告张某土地补偿款270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被告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第四村民小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