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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终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三忠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三忠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368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三忠,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汉族,文盲,住东阳市。2013年7月22日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10月8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三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浙070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张三忠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三忠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三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三忠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三忠撤回上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702刑初1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晓鸣审 判 员  吴翠丹代理审判员  毛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斯蓓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