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超、连爱平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连爱平,王超,连爱平,王超,连爱平,王超,连爱平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刑初53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超,女,199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辩护人焦建,河南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连爱平,女,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被逮捕。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6)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超、连爱平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代理检察员周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超及辩护人焦建、被告人连爱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连爱平、王超通过寻找名义借款人,并伪造名义借款人的房产证,然后以伪造的房产证做担保,编造借款用途通过郑州某某有限公司作担保,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与出资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致使多名出资人共计590.894万元借款无法收回。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超、连爱平到河南省安阳市某某专案组投案。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借款合同、公证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超、连爱平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超辩解称其在2014年9月份以前没有参与合同诈骗,起诉书指控金额与其涉案金额不符。被告人王超的辩护人辩护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王超不应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诈骗金额承担刑事责任。王超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连爱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连爱平、王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寻找亲戚、朋友作为名义借款人,并以所找亲戚、朋友的名义伪造房产证作担保,编造做服装生意等借款用途,通过郑州某某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作担保,分别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与出资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总金额共计人民币767万元,已偿还本金133万元,已付利息43.106万元,造成51名出资人共计590.894万元的经济损失。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超、连爱平主动到河南省安阳市某某专案组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且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2014年某某公司分店经理赵某甲某向其推荐某某担保业务,2014年10月24日赵某甲某带领其到了郑州市经四路黄河公证处,见到了某某公司的李某某和借款人王超,李某某拿出准备好的一套借款手续,其和王超分别签了字,接着其和王超合影,当时李某某明确告诉其王超名下有房屋作为此次借款的抵押,说王超是做生意用钱,第二天其给王超的工商银行卡转账10万元钱,第一季度利息由李某某的工商银行卡转账至其工商银行卡金额为5400元。但签订合同后其并未找到王超用于抵押的鹤壁市淇滨区衡山路41号欧洲风情4号楼这套房产,除了签订合同那次收到了5400元利息,王超未向其还过款。(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其通过淮河路伏牛路附近某某公司的一个门面进行投资,2014年10月24日下午,该门面负责人冯某某的丈夫睢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合适的投资,睢某某带其来到经四路黄河公证处,当时借款人王超也在,其把身份证交给睢某某,让他给其办理借款协议,其不清楚王超是否有房产抵押,睢某某给其拿过来两个借款协议,其签过两个借款协议之后,得到过三个月的利息共计9720元,以后其就再也没有拿到利息。某某公司出事后,其跟王超联系不上,其去安阳也没有见到王超,其也没有见到抵押的房子,后来其听给其办理借款合同的李某说,抵押房产的房产证是伪造的。(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其通过某某公司马建霞做理财,其分别于2013年12月2日通过某某公司借款给连某某,担保人为崔某某,金额为20万元;于2014年8月20日通过某某公司借款给赵某乙、王某甲,金额为20万元。签订合同后其只收到了几个月的利息,后其发现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产都是伪造的,借款人也无法联系上,其钱款无法追回。(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其通过某某公司苗圃街门店负责人李某甲做理财,2014年8月8日其借款给刘某某、尹某某5万元,在郑州黄河公证处,李某某拿出合同让各方签了字。2014年9月18日,其借款给葛某某10万元,仍是在郑州黄河公证处,李某某让其在借款合同上签了字。2014年11月10日,李某甲又介绍其借款给贾某某和姬某某10万元。这几笔借款其只收到了几个月的利息,后来其经过落实,发现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产均是伪造的,除收到几次利息外,其剩余钱款均无法收回。(5)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其通过某某公司二七区苗圃店付某某、某某八部经理李甲做理财,于2014年9月5日借款给葛某甲8万元,签订合同时其并未见到借款人,其也没有落实考察过借款人房产抵押实际情况。其收到过三个月的利息4320元,尚有75680元欠款无法收回。(6)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其通过某某公司的李某某做理财,于2014年9月29日将7万元钱借给由某某公司安阳分公司的王超带过来的借款人连某甲和方某某,其共得到了7560元的利息。合同到期后,连某甲不还款,其给连某甲打电话,连某甲说钱是王超用了,其给王超打电话,也联系不上王超,其剩余钱款无法收回。其通过其他人调查,听说借款人的抵押房产是伪造的。(7)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其通过某某公司做理财,于2014年7月17日将20万元钱借给借款人连爱平,在郑州黄河公证处,某某公司的宋某某让其和连爱平签了借款合同。到2014年10月份,其收到利息共21600元。合同还没到期,某某公司出事了,其给借款人连爱平联系,连爱平女儿王超说她母亲生病了,这个钱她负责还,但是连爱平及其女儿王超也始终没有还钱,借款人连爱平抵押房产的真实性其也无法核实。(8)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2014年8月11日,其和某某公司的刘甲到黄河公证处,见到了刘甲的经理李甲,还有安阳分公司的王超,其将13万元钱借给借款人陈某某,签订两笔借款合同。某某公司出事后,其找借款人陈某某要钱,陈某某告知其13万元钱大部分都是王超用了,借款人陈某某抵押房产的房产证也是王超做的假证,其除了共收到利息14040元,其剩余钱款一直未能要回。(9)被害人沙某某的陈述,其通过张某乙的介绍在某某公司做理财,2014年3月份,张某乙联系其一起到郑州黄河公证处,见到借款人连某乙,担保人史某某、王超,与借款人连某乙签订了借款10万元的借款合同。某某公司出事后,其找到连某乙,连某乙称王超是实际用款人,连某乙是王超花钱雇的,抵押房产的房产证也是假的,其去王超家找王超,王超对此也承认。其到抵押房产当地核实,抵押房产地址是假的。其共收到利息10800元,扣除利息其剩余钱款未能要回。(10)被害人费某某的陈述,其通过周某某、王某乙在某某公司做过三笔投资理财,第一笔是2014年1月24日将10万元钱借给借款人朱某某、张某乙,第二笔是2014年3月13日将12万元钱借给借款人连某乙,第三笔是2014年9月18日将10万元钱借给借款人葛某某。某某公司出事后,其得知三次借款中借款人的房产抵押均是伪造的,其除收到的利息之外,剩余借款本金均未能收回。其找借款人连某乙要钱时听连某乙说,钱是王超的母亲连爱平用了,抵押也是假的,他去签合同就得了200元钱,其他的事不知道。2.证人葛某甲的证言,2014年4月份,同村的王超找到其让其帮她贷款,说就是拿着身份证、户口本来郑州签个名字,其看是同村的就同意了。具体哪一天其记不住了,王超开着车拉着其,当时一起来的还有同村的葛某乙,先是在安阳、鹤壁以其名义办了两张中国银行的储蓄卡,然后来到郑州的一个高楼里,人很多,签字时王超也不让其看内容,就催着其快签,大概签了有十个名字,同村的葛某乙也在上面签了,然后其与葛某乙和出资人一起拍了照,就回安阳了。出资人问其为什么贷款,其说做服装生意需要资金,是王超教其这么说的。这次贷款总共有50万元,王超拿着钱用了,其没见着钱。王超没有给其任何好处,其想着同村的帮个忙,到2014年12月份王超才把其身份证、户口本还给其,银行卡一直也没给其。3.证人崔某某的证言,其和王超是一个村的,2013年夏天,王超找到其说她经营的超市资金紧张需要以其名义贷款,王超说没有风险,考虑到都是一个村的比较熟悉,而且其觉得王超比较有经济实力,就同意了。后来在王超的安排下,其替王超贷了两次款。第一次是2013年夏天,具体日期记不清,王超领其在安阳市建设银行用其身份证办了张银行卡,密码是王超设定的,卡办好后王超拿走了,接着其和王超、王超的母亲连爱平、还有一男一女(其不认识)一同开车来到郑州,后在郑州一个公证处,同车去的那个女的拿了一些合同,让其签字,其就在借款人一栏签了字、按手印。接着又和出资人合影,手续办完后,王超她们一起去银行办事,其就在公证处等着,王超办完拉着其就回家了。第二次是2014年3、4月份,王超再一次找到其,说以其名义去贷款,其同意了。王超开车接着其,同去的还有连爱平和王超的舅舅,到郑州第一次签合同的公证处签了合同。两次借款金额多少其均不知道,借款时是否提供房产抵押其也不知道,其在村里的房子没房产证,借款后期是否归还其不知道,其也没有通过借款获得任何好处。王超要求以其名义贷款时,没有问过其房产情况。出资人问其借款用途,王超教其说是开超市用的。证人葛某丙、程某、葛某丁的证言与证人葛某甲、崔某某的证言一致,均证实2013年11月至2013年年底期间,同村的王超和连爱平二人多次到其家,以开超市需要用钱或做烟酒生意需要资金为理由,要求其及配偶为她们二人办理抵押借款,王超和连爱平安排其到郑州签订借款合同,其并不清楚贷款金额,也不知道房产抵押的事情,对房产证来源也不知情,所贷的款是王超和连爱平两个人用了,其也没有通过贷款获得什么好处。4.王某乙证实,2013年5月份其在安阳开了一家郑州某某公司加盟店,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连爱平,2013年7、8月份,连爱平的女儿王超自己加盟了一家某某公司加盟店。连爱平和王超开的某某公司加盟店找不到出资人,连爱平和王超就通过其公司办理抵押借款。连爱平和王超找的借款人都是她们村附近的,好像都是亲戚,这些人都没有真实的房产,其听王超说后期的房产证都是张某丙帮她办的。2013年年底开始,都是王超使用微信将借款人信息发给其,其将借款人信息发给出资经理周某某、李甲等人。刚开始是赵某丙带着连爱平、王超和借款人到郑州和出资人签订合同,后来都是王超自己带着人来郑州签订借款合同,连爱平和王超通过其公司每做一笔抵押借款交给其5000元的费用,连爱平和王超所做的借款合同的视频大部分是张某丙帮助上传。2014年3月份其到连爱平家里时,连爱平给王超说,让王超再找几个人通过其公司借款。2014年8月份连某某的借款到期没有还钱,其去找王超让她赶紧还钱,王超说她舅舅连某某的借款是她用了,王超又从某某公司做了笔抵押借款,借到钱之后还了连某某的欠款,王超不停的使用这种方式归还欠款。王超和连爱平寻找的名义借款人所借的款项到期后,二人通过其归还过出资人钱,都是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归还到其账户上,其将钱全部转给周某某。王超和连爱平归还的钱都是借新出资人的钱归还合同到期的出资人的钱,二人欠款大概为800万元左右。连爱平生病之前,在郑州签合同时,一直都是王超带着人到公证处签订合同,连爱平在车里等着,签完合同后,王超负责给来签订合同的名义借款人发放好处费,连爱平负责保管名义借款人的银行卡,出资人的钱到账后,连爱平和王超怎么分配其不清楚。连爱平生病之后,就是王超自己一个人做抵押借款了。5.报案材料、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王某丙、李某乙、樊某某、谷某某、范某甲、范某乙、刘某、周某甲、孔某甲、刘某乙、范某丙、姬某甲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情况。6.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经侦大队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12月10日,王超、连爱平主动到安阳市北关区红旗路149号郑州市公安局某某专案组投案自首。7.公证书、借款合同、借款合同补充协议、保证合同、某某担保还款明细、报案材料等证实,被告人王超、连爱平用虚假房产作抵押担保,以名义借款人名义向陈某甲、赵某甲、张某某、沈某某、吴某、杜某某、沙某某、费某某、慕某某、时某某、于某某等人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公证材料的情况。8.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被告人王超收到出资人借款及支付利息情况。9.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自被告人王超处扣押借款人为王超、连某甲、连某某、崔某某、连爱平、韩新芳、连成林、葛某甲等人的借款合同共80份,扣押银行卡16张。10.汤阴县档案馆房产分馆出具的证明、濮阳市房地产管理中心查询档案、鹤壁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安阳市房产档案馆出具的证明、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证明、焦作市房地产监理所查询情况告知书证实,连某甲、韩某某、连某丙、连某乙、葛某某、连某某、朱某某、张某乙、崔某某等名义借款人在汤阴、濮阳、鹤壁、安阳、磁县、焦作没有房产登记信息。11.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豫世会【2016】会鉴字第某号鉴定意见书证实,王超借款合同金额共计767万元,已返还本金金额133万元,已付利息金额43.106万元,出资人实际损失金额590.894万元。12.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王超、连爱平的身份情况及无前科情况。13.被告人连爱平的供述,2013年其通过王某甲认识了某某公司鹤壁二公司的王某乙,王某甲对其说找王某乙能从某某公司贷款,只要找人去签个东西就行。其找王某乙用自己的名义去某某公司贷款了30万元,又找了葛庄的葛某丁,以他的名义又去某某公司贷了款,其凑够了40万元转到了其男友朱某甲的银行卡上,他带着卡就去非洲做生意。没过多长时间,朱某甲又要钱,其就又从某某公司贷款。2014年6、7月份,其跟二女儿王某一起去非洲看朱某甲的生意做的怎么样,朱某甲吃喝嫖赌把钱花完了,其被骗了。那时候其已经在某某公司贷了很多钱了,王某乙说如果不还钱,公安局要抓人的,没办法,其就继续找人去贷款还老账,其女儿王超和王某也去贷了一次。其找的都是娘家连庄和婆家葛庄的邻居朋友,给他们说就是贷款,但电脑不联网不会有记录,先拿他们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给王某乙,等王某乙跟郑州这边联系好出资人了,其就带着借款人、保证人去郑州黄河公证处和出资人签合同贷款。每次贷款给借款人、保证人500元到1000元不等的好处费。某某不动产公司“一对一”担保贷款需要借款人有房产抵押,其找的借款人去某某公司贷款都没有房产,手续都是王某乙弄的,包括假房产手续,房产的录像视频等。还有一个叫赵某丙的,经常帮王某乙办这些业务。总共从某某公司贷款多少次,总额多少其记不清了,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贷款,其被朱某甲骗了80万后,基本上就是贷新款、还旧账。找的借款人有葛某丁、娄某某、葛某丙、葛某戊、韩某某、葛某某、连成林、连某乙、连某甲、陈某某等人,然后就是其两个女儿王超、王某。2014年8、9月份,其身体不行,去哪都需要王超陪着,找借款人时王超也陪着,王某乙催其还贷款,没办法其又让王超、王某当借款人去贷款了。被告人王超对其与连爱平一起找名义借款人并使用虚假房产证作抵押借款的事实予以供述,且相互印证一致,且其还供述因为借款需要房产证,其和其母亲连爱平找的名义借款人没有房产,连爱平给赵某丙提供名义借款人的身份信息,王某乙和赵某丙会找人制作假房产证,另外还有赵某丙或张某丙拍摄房屋视频。2014年6月份时,其母亲连爱平因为借款还不上压力大曾告诉其通过某某公司借款的事情,连爱平和其一起去找名义借款人借款,谈条件是连爱平去说,其陪连爱平去,其也知道是去找别人去某某公司借款,但其不说太多话。其使用过自己的名字在郑州某某公司签订过借款合同,没有真实房产作为抵押,提供的房产证是假的,钱没有还上。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超、连爱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虚假产权证明做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超、连爱平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书、借款合同以及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等证据,均能证明被告人王超、连爱平利用伪造的房产证做担保,以名义借款人的名义与多名出资人签订抵押借款合同,造成51名出资人共计590.894万元经济损失的事实,且能证明王超在2014年9月之前参与了合同诈骗,被告人王超、连爱平合同诈骗的金额,有河南世纪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予以证实,故被告人王超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对于被告人王超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王超的辩护人认为王超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王超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故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被告人王超、连爱平依法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王超、连爱平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超、连爱平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在量刑时予以从重考虑。根据被告人王超、连爱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6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连爱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2027年6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三、责令被告人王超、连爱平退赔赃款人民币五百九十万八千九百四十元,依法发还51名被害人。(被害人名单及发还金额附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曹 永代理审判员 赵 倩人民陪审员 邱鑫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卓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