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执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龙长海与张玉峰、汤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长海,张玉峰,汤勇,尹田伟,马行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30执616号申请执行人龙长海,男,1975年5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玉峰,男,1976年7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汤勇,男,1964年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尹田伟,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行国,男,1969年2月9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3民终291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玉峰、汤勇、尹田伟、马行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人款项共计5.2555万元,现本案申请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龙长海被执行人张玉峰、汤勇、尹田伟、马行国一案终结执行。执行员 靳向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付 东 关注公众号“”